五、《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价值
(一)对我国屯田制度地权变迁及影响的民间史料空白的填补。中国古代屯田,大致始于汉代西北地区,历经府兵制、营田制
等形态变迁,到明朝,被开国皇帝朱元璋发展到极致。屯田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对帝国拓殖、社会整合、经济推进、文化交融均起到了主体性作用,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决定性因素,是屯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及功能的发挥。
在明朝,屯田制即军屯制为主体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从地权制度视角看,存在三个主要维度:其一,地权国有(军管),军户承继佃耕制;其二,重科则制;其三,科田制。正是由于明代军屯制的严酷,学界几乎一致认为明中后期,军屯不可遏止地走上私有化道路,并与屯军转变为自耕农的过程同步,军屯制以地权为核心的经济内涵作为内因,是其解体的根本原因。待清王朝将卫所改为州县时,明代的军屯在原屯堡区早已名存实亡。
吉昌契约文书的发现,凸显出从康熙改卫所为州县至民国时期,屯田制度变迁的具体痕迹。其一,可映证康熙十一年(1672)、康熙二十六年(1688)后黔中裁普定卫、平坝卫及镇西卫之柔远所,改设普定县、安平县后,制度变迁加剧土地私有化过程的历史轨迹。吉昌契约文书中有关科田的买卖、典当及赋税信息,不但将明朝实施科田制的信息记录在案,而且也记录了其从明朝没有买卖记录到清雍正以后普遍流转的制度变迁情况,再现黔中私有经济内蕴于明,活跃于清的历史。其二,吉昌契约文书迂回触发了清中叶至民国时期,屯田制是否彻底解体的重大历史悬念。第一,军屯的土地产权是否如王毓铨等明代军屯研究专家所说,已经从国有变为私有;第二,屯田分地的重科则作为屯田制的一个维度,其变与不变与屯田制度解体的关系及影响应如何定位。
(二)提供了明际以来西南边地基层社会在文化与经济纠结中国族整合的相关信息
吉昌地契中“科田”、“秋田”等“类型化”符号指称,并同时被“普定县印”赋之赤契性质的土地买卖行为,表征出清中叶“皇权下县”、“进家入户”,以国家法的威严宣告土地私有在此地展开的国策。此“参与”与“下至”,也包括对还没有进入买卖契约的载负屯粮的“官田”的法律地位“不言而喻”的确认。似乎标示出明帝国向西南边疆推进过程中,国家与地方、国家与族群、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向路和策略取向,在改朝换代的巨大历史变迁中,仍然被清朝所继承的历史内蕴。由此意蕴的在近现代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地方、族群与国家关系的复杂性,也将会以一种类型化型塑的方式塑造出“等级性的臣民”。
吉昌契约文书,还提供了国家与基层社会如何建构,或大、小传统如何整合的一份“文化”标本。吉昌契约文书中汪公会记录中,记录了“屯田”地块、人户、赋粮的内容,可将此理解为汪公会所承担的国家对官田实施基层管理职能。
(三)对从村落视角透视黔中区域社会史提供最基层史料
吉昌契约文书对区域社会史可能做出的贡献在于,它综合性、全面性地提供出大历史、大背景中村落社会建构的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信息。
与其他契约文书一样,吉昌契约文书直接承载的是签约双方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但却内含了超越二者的丰富地方性知识的综合内容。我们从契约文书土地买卖、典当部分可获得相当丰富的综合性信息。
从军屯制到当下变迁的社会结构视角,分家契约文书也以最直接的证据形式,体现出吉昌村家庭结构已经从屯堡人母源地安徽、江西等地宗族结构为主的农村社会基础结构,变化为核心家庭为社会基础结构的格局。明代军屯制中曾规定军户不得分家,这一制度安排成就了江浙自明中期后,新的宗族建构产生于军屯解体的同一过程的历史内情。统一制度放置到喀斯特山地环境中的贵州军屯卫所“分户”,也许恰好是军屯制得以巩固的选择。
吉昌契约文书从屯堡和乡民社会的社会—经济形态转型,文化与经济方式的纠结,长时段地方与国家历史的互动研究等方面,拓展出具有社会学、人类学、法人类学、经济—社会史等学科新视域的研究和相关的区域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