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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主导导游市场“灰色化”坚冰难破

  导游是合法职业,却多数没有工资,没有社会保险;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回扣,但拿回扣又不合法;为旅行社工作,但不是旅行社的员工。中国导游市场的这些由来已久的“潜规则”,既使目前大多数中国导游面临尴尬处境,又已严重阻碍了中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实际上是置身旅游市场的“临时工”

  王拥军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第一代导游,1989年大学英语专业函授毕业后,去黄山市一家旅行社当导游。如今,他是挂靠在黄山市导游服务公司的高级导游员。他形容自己的现状:拿“灰色”收入的“临时工”。

  王拥军回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旅游蓬勃兴起,对导游人员在总量上的需求不断增长,大量热爱旅游事业的社会人士报考导游,导游数量猛增,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管理方式也日益企业化。2002年,国家旅游局正式发文要求各地建立导游服务机构来管理社会导游,国内黄山、厦门、青岛、海口等城市率先成立导游服务公司,导游从此由旅行社中的一个工作岗位真正演变成了一种社会职业。他估计,目前中国的旅行社导游分为兼职和专职(在编)两种,大部分旅游城市兼职导游的比例在80%以上。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旅游合同设定的项目,导游是直接执行者,掌管贯穿旅游活动食、住、行、游、购、娱多个环节。导游因此也就可以不依附于旅行社而独立生存,而旅行社出于竞争及自身利益考虑,也乐于让导游自我生存,从而减轻自身经营成本压力。

  王拥军说。导游身份的改变,导致导游职业性质及行为的改变。从工作的角度看,导游离不开旅行社,旅行社也不能没有导游,无奈10多年过去了,“导游们还只是旅行社请来的‘临时工’”。

  导游薪酬来源主要靠“灰色”回扣

  黄山旅游学院盛学峰副教授分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但并未规定导游如何从旅行社获得合理的薪酬以及导游合法的收入渠道。客观上,导游既然是自由职业者,就要承担没有任何收入保障的风险;旅行社既然不再承担为导游提供各类保障的压力,就要为导游提供生存的利益空间。导游可以收取各类回扣这一个“行业潜规则”就是这样形成的。

  王拥军介绍,导游的收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旅行社发放的带团补助,平均每团/天约30元至50元不等,这是导游的合法收入。即便每月30天都带团,收入也不过1500元。实际上,社会兼职导游一个月能有20天在岗就不错了。二是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收受的各类回扣,其数量就难以统计。旅行社利益、商家利益、导游利益与游客利益,在购物环节交织在一起。

  社会导游与旅行社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完全靠带团获得收入。按理专职导游与旅行社有劳动合同关系,是旅行社的员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旅行社应为他们提供最低工资、各类保险。

  但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黄山市一位旅行社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专职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做给外人看的,各种社会保险也都由导游自理,旅行社不过是代理缴纳而已。因此,专职导游获得报酬也只能主要依赖回扣。

  导游形象因“回扣顽症”日渐“灰色”

  盛学峰介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可见,只要是游客自愿的消费行为,导游从商家获得回扣就不违法。但相关行业法规又规定,回扣不能‘帐外’支付,导游的回扣必须是旅行社收取后再返还导游。”

  行业法规虽明令禁止,为何事实上“私收”回扣却大行其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为何畅通无阻?盛学峰教授说,“因为旅行社与导游之间有默契,还因为导游不再是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旅行社不愿承担此项义务,而商家并不在乎回扣怎么给。”“回扣顽症”既让旅游主管部门伤透脑筋,又让导游成为“过街老鼠”。有关统计显示,国内游客投诉涉及导游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购物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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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知 文章来源: 新华网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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