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面规范、突出重点,要求各地区、各重点城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着眼全面治理和逐步规范,根据全行业的重点任务和本地区、本城市、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各个阶段治理解决的重点问题和监督管理的重点工作。三是标本兼治、持续深入,将集中力量解决旅游市场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尽早尽快见到成效,与针对问题根源改革体制、建设完善制度和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使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持续深入。四是协调配合、共同监管,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注重协调各方面力量,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地区、城市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按照职责实施监督管理与各地区和各城市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共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格局。
《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工作任务。一是遏制、扭转“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广告的指导规范,治理以低价旅游广告招徕游客问题,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发布不实旅游广告行为;建立案件督察、督办机制,进一步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宣传,倡导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安全旅游,引导、帮助游客识别、抵制低价团;要求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摈弃低于成本的旅游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抵制旅游商店、旅游景区严重质价不符和高价格、高“回扣”的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合同监管,制止欺诈消费和强迫消费,旅游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督检查,查处不签订合同和违反合同约定、欺诈和强迫消费等行为,并将此类投诉作为重点查办,及时披露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三是要求各级旅游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等,坚决严厉查处以部门挂靠承包方式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行为。四是要求各重点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城市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作用,继续深入治理和规范“一日游”等城市周边游市场,提示游客注意防范陷阱和依法维权。五是依法查处假冒饭店和游船星级、景区等级等资质开展宣传招徕和经营等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要建立旅游监管和监察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要求各级旅游监督管理机构与同级旅游监察部门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行政监察,既要管住事也要管住人,加大对旅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
《意见》还要求加大监管力度。要分层分类分时段抓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据实公开发布查处进展、阶段性成果和结案情况等信息。要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建立黑名单,坚决把不良业者淘汰清理出旅游行业。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台账制度,对国家旅游局及有关部门转办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一案一账,督促、指导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及时依法办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和定期公布黑名单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