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等硬性项目或被取消
对购物店和自费项目作出明确的规范,也是《旅游法》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草案内容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读:“这意味着不能再把购物店和自费项目列为硬性项目,而变成选择性的项目。”刘德谦指出,尽管这样规定了,但是可能还解决不了现实的问题,在一些细节上还需要相应的法规出台,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的细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人士认为,就目前旅行社之间的竞争来看,这一点要转到正轨上来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很多旅行社为了让旅游产品的价格吸引人,往往是剔除了很多游览项目,将这些游览项目变成自费景点,有的甚至剔除了所有的收费景点,假如游客参与了这些线路而又不愿意自费的话,基本上没得玩。”
导游索小费或将受处罚
草案中对小费有了明确的规定,旅游者主动给和导游主动索取将区别对待,主动索取或许会受到处罚。因满意导游服务而自愿支付小费的旅游者,是成熟的旅游者;因服务好而得到小费的导游员,是成熟的导游员。
解读:著名旅游专家王兴斌曾认为,游客因服务满意而自愿支付,导游在这种情况下收受小费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劳动所得,旅行社可以在高端旅游团中先行实施小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规范小费行为,在相关法规中明文写入规范旅游服务人员小费的条文。
在《旅游法》草案中,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监测、评估也是重要内容之一,国家建立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安全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解读:知名旅游专家刘思敏曾指出,像战争、持续的自然灾害、持续的重要疫情,可以明确发布预警信号,但是实际上,这些最有可能明确预警的风险,却根本不需要旅游部门来预警。因此造成了一个很尴尬的局面,能够预警的一般是不需要预警的,而不能准确预计的风险却正是需要预警的。
草案出台
历时两年半
■背景
据悉,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23个部门作为旅游法起草组成员单位,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做好旅游法起草各项工作,争取尽快出台。从2010年1月31国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到下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旅游法》草案的出台经历了两年半的时间。
而实际上,在中国旅游业快速发展的短短三十多年中,《旅游法》早已经在酝酿,但是由于立法思路的问题,草案迟迟未能出台。消息人士表示,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提出《旅游法》立法的时候,1997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就提出对当时提案的批复:由于该法涉及面广,需要协调,难度较大,应该给予重视。“当时是由国家旅游局在起草,是以旅游产业的运行作为基础的,但是由于旅游所涉及范围较广,立法必须寻求新思路,后来《旅游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相关立法机构来牵头,在全国性的立法高度上起草法案,并在全国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最终形成了现在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