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李磊说。
李磊同时强调,旅行社如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几个要求:“第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也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二,必须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是应旅游者要求,否则,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均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即使旅游者同意,也不得诈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第三,旅行社必须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知情权,就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情况,包括具体的名称、地点、时长、购物场所的主要商品或自费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
携程旅行网旅游业务部业务副总经理何勇表示,旅游的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中,购物本来就是重要一环,“比如香港游、欧洲的团队游中,我们的导游还会接到游客的‘投诉’――景点游览时间能不能缩短点?我们要赶在商场关门前去购物。”因此,旅行社的做法是在不影响客人利益的情况下,在行程的自由活动时间,为游客推荐部分免税店及面向当地居民开放的大型百货商场。“是否有购物点、在哪里购物、购物时长等等都是要和游客商榷后,明明白白写进合同,经游客确认同意后,就不会擅自变更行程的。这也是‘透明团’一直遵循的标准。”何勇说。
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并不相同
“《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这是不对的。”李任芷说,“《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
“《旅游法》没有规定游客不能给小费。《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李任芷说,“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李任芷说:“一些旅行社和导游、领队对彼此之间的责任关系认识不清。有的旅行社认为,由于临时聘用的导游不是自己的员工,对其带团过程中强迫、诱导旅游者消费等违法行为,旅行社难以控制,因此旅行社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因临时聘用导游在带团中可能有其他收入,所以旅行社没有必要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
“旅行社不管是委派属于自己员工的导游、领队,还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都应认识到,导游、领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旅行社,其相关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旅行社承担。因此,旅行社应加强对导游、领队的管理。当然,导游、领队作为执业人员,也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旅游法》都有明确规定。”李任芷强调,“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