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名叫“李文春”的游客最近出名了,虽然他没有把名字刻在文物上。国家旅游局4日公布五一旅游投诉和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和那位大骂游客的导游一起被通报的,还有“攀爬红军雕塑照相案”,当事男游客李文春已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10年。
据了解,这是国家旅游局建立游客不良记录体系后,通报的第二例列入全国游客不良记录的个人。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不良记录将在全国旅游行业通报,可能会影响游客今后的旅游活动,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出境、信贷。
这样的处理,看起来已经很重了。爬到雕塑上照相,当然很不合适,但如果没有造成文物损坏等严重后果,并不构成违法,只能归入不文明行为。
但对此,多数人的反应是“处理得好”“早该如此”,因为此类现象太普遍了,不这样做就无法体现震慑作用。而且,对于这类不文明的人来说,似乎并不觉得昭告全国是丢脸的事。有些人故意把名字刻在文物的显眼处,不就是为了出名吗,这样的人,还有必要在乎他的名誉权吗?这样的看法,可能并不符合法治精神。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也要于法有据,“罪罚”相当。至少根据现有法律和规定,把游客列入黑名单10年,缺乏足够依据,也显得有些随意。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惩罚看似挺重,但执行起来有难度,效果也很难讲。
实际情况是,虽然游客被列入了黑名单,但谁来“执法”,如何监督,还缺乏足够的手段。旅游专家也承认,这样的处罚更多起到震慑作用,一般不会得到强制执行。
旅游“黑名单”制度的形重实轻,跟与之配套的诚信体系不完备有关。如果个人征信系统健全,信息全国联网,那么限制旅游、出境、信贷等手段,就不会再凌空虚蹈,而变成实实在在的震慑。游客在做出不文明行为之前,就会掂量一下。而且,这种惩罚措施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会选择性地昭告天下,也能给犯错者改过的机会,防止“过度执法”侵害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