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按照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阿哈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阿哈水库水源地、主要入库河道设立水质监测点位,定期组织水质状况监测、评价,监测结果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若排污单位拒绝管理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在阿哈水库准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违者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同时,在保护区内游泳、露营、野炊、垂钓等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准保护区内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