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旅游企业贵阳经营可获补贴
1月1日起,贵阳市开始施行《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帮扶旅游业发展。这在全国省会城市是第一家。
《办法》将贵阳市委批准成立的贵阳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固定下来,明确了协调机制的职责,强化了促进旅游发展的政府主导作用。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培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宣传促销、奖励扶持、教育培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办法》鼓励市外、境外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贵阳市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等方式,组建跨区域、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以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允许条件成熟的景区景点通过转让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转让股份、合资合作等方式融资。鼓励村民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在保护生态环境、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民居、田园、民俗风情等自然生态、人文景观资源,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符合旅游专项规划、线路布点要求,具备接待条件的村寨,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办法》称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贷款贴息、规费减免、资金奖励、补贴。
对于旅游企业,《办法》明确扶持政策。旅游宾馆、饭店、景区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旅游定点车辆淡季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定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
《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不执行协调决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