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在贵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贵阳市绿化条例》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先后经过4次修改,对美化贵阳市生活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其相关规定已不适应贵阳市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的实际需要。
此次《贵阳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各级政府、林业、园林绿化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职责,增加了山体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多渠道资金保障、目标考核等内容,补充完善了绿化工作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条例》(草案)明确了“绿化”的范围和方式,绿化是指在宜林、宜竹、宜花、宜草的区域地段和山体种植养护树木花草保护,扩大和修复植被。《条例》(草案)规定,居住项目和城市干道的绿化用地面积不能低于30%,学校、医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绿化面积不能低于35%,工业企业、商贸中心等不能低于20%,而会产生有害气体的工业企业在不能低于30%的同时,还要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此外,《条例》(草案)还禁止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拟对违反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对其建设责任单位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