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河风景名胜区鼓励个人参与投资开发
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15年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资源,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单个项目投资、经营的权利,并享受自治州人民政府优惠政策。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昨日结束的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据了解,《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对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由原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为明确该《条例》的执行主体,必须进行修改。
同时,为了确保项目经营期限的稳定性,修改后《条例》还特别增加了整体项目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规定。具体为,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为了使《条例》更具操作性,修改后的《条例》还增加了授权条款,明确“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宾馆、饭店、娱乐和休闲场所。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修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