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还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并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修建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贵州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贵州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