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将通过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以继承和弘扬贵州省优秀的传统文化。
记者从贵州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即将于5月1日起实施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可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建筑物、遗址等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不得擅自修缮和改造。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和传习所,研究和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目前贵州省已经建立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正在积极推进"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并将逐步展开布依族、水族、仡佬族等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此外贵州省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收藏、展示、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场所并向公众开放。鼓励支持结合节庆、当地民间习俗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动,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