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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文化特区”保护“非遗”

  “非遗”传承人将享受政府补贴

  《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但要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后,可享有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讲学、培养传承人等权利,还将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补贴、参加有关活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并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条例》同时规定,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或者在传艺、展示、讲学等活动中随意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谋取非法利益的,命名机关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命名机关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目前,我省已有198位传承人,其中46人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虚构“非遗”信息最高罚10万

  《条例》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特定区域,可申请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贵州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处长张诗莲表示,《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以后,贵州省将加快设立一系列“文化生态保护区”。今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望申报成功,布依族、水族和仡佬族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正在开展中。明年贵州拟公布首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条例》规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若对“非遗”虚构、造假、张冠李戴等违反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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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波 文章来源: 黔中早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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