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提升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实现“多彩贵州·最美高速”创建目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日前下发《贵州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设立服务热线12328、12122受理社会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全省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公共环境一律由各经营业主单位负责管理,已承包给其他经营户的应立即收回。对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办法》要求原则上与高速公路同步投入使用,特殊情况需延迟投入使用的,延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办法》规定,服务区的公共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卫生间清洁无异味。除确保相关标志标牌醒目、标线清晰外,各经营业主单位还应在服务区广场配置引导员和保洁员,负责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和保洁及垃圾清运;并在卫生间根据入厕人流量配置保洁人员,进行连续性保洁。
此外,《办法》要求经营业主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每天自查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与此同时,各高管处每月将对各服务区公共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并进行考核打分。省高管局每月汇总各高管处考核评分,并统计公众投诉、举报,综合对各高管处辖区内排名后3位的服务区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同时,省交通厅、省高管局每季度还将对服务区公共环境卫生进行暗访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对公共环境卫生不达标的,由省交通厅约谈经营业主单位负责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环境在年度中被省高管局累计通报3次以上的,被省交通厅通报1次以上的,则取消相关经营业主单位及责任人的年度评先选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