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省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贵州省政府决定在乌江(含乌江上游三岔河、红枫湖和乌江干流)、沅水(含清水江、氵舞阳河、松桃河)、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含草海)、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贵州省在乌江等重点流域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实施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制,全面加强乌江、沅水、都柳江、牛栏江—横江、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促进流域水质稳定达标,确保流域水环境安全。
通知规定,省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全省流域环境保护“总河长”,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各自辖区内主要河流环境保护“河长”。
通知还规定:乌江等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河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较好以及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地方,在省级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未完成河长制水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流域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或造成重大生态环境事故的地方,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河长”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