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凡是排放湿地蓄水或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主管部门不仅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而且还可以对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针对湿地内的野生动物也进行了相应的保护,禁止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制定和保护湿地,对湿地造成严重污染制止不力,以及滥用职权等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也将被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