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旅游在线讯 2月6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贵州省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黔委厅字〔2015〕57号和《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由禁止开发区、5000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重要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敏感区4大类12小类组成,以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其中有218处旅游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禁止开发区;贵州省建立了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以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追究。
世界自然遗产--赤水 摄影:熊伟
据介绍,贵州是长江和珠江“两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去年被列入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并制定管控制度,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确保核心区域得到有效保护,贵州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国先行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明确将禁止开发区、公益林地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按照陈敏尔书记、李志刚省长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作出的重要指示,和谌贻琴副书记、秦如培常务副省长等召开专题会议提出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生态红线管控办法、划定目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科学论证,形成了“方案”和 “办法”。
“方案”明确:贵州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禁止开发区、5000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4大类(12小类),这些区域自动进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名录。其中的禁止开发区包括218处旅游地,即世界自然遗产地3处、国家自然遗产地4处、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1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9处、省级自然保护区6处、市(州)级自然保护区16处,世界地质公园1处、国家地质公园9处、省级地质公园2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处、省级风景名胜区53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国家湿地公园36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1处,国家森林公园25处、省级森林公园32处。其它为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5000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以上全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面积(扣除重叠部分)为56236.16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31.92%。
《办法》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主要体现“从严”的原则,一是严格保护,保证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不得擅自调整保护范围,不得任意放宽管控要求。二是分级管控,根据生态保护区域的重要性,分别提出一级和二级管控区范围和管控具体要求。三是统筹兼顾,规定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相协调。四是损害追责,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保护红线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五是依法治理、违法严惩;在具体操作方面,一是明确目标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的责任主体,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和管理工作。三是明确管理措施。针对红线的不同区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四是突出合理开发原则。规定因国家和全省布局重大项目带来区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确需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整。五是明确调整程序。生态红线的调整,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调整程序的,按原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