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于2021年6月18日发布了两条重磅消息
2021年贵州省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 专项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巩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成果,有序恢复我省旅游市场,鼓励扶持旅游企业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在严格落实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政策。本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把严格落实我省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作为专项奖励的首要条件,对不落实防控措施或落实不到位以及团内出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申请主体,不予奖励。
一、奖励政策
(一)旅游包机奖励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120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福建省、陕西省、江西省、河南省、山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境内乘包机来黔旅游(游客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包机入黔),包机在贵州省境内机场进港,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架次3万元奖励。
(二)旅游专列
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 400 人(含)以上的旅行团,从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乘旅游专列或包车厢来黔旅游(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车次火车入黔),旅游专列在贵州省境内进站,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3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2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6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4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3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7万元奖励;旅行团在贵州住宿时间不低于5晚且游览贵州省境内至少4个4A级(含)以上景区的,给予旅游企业每车次8万元奖励。
(三)自驾游
自本政策发布日起(山东、广东、重庆、江苏、浙江、上海从我省在当地推介发布之日算起)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自驾游组织或旅游企业,一次性组织30台(含)且10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辆队伍,从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湖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上海市、重庆市境内驾车来黔旅游(从同一城市出发入黔),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1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2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2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3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3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4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400元的奖励;车队在贵州住宿时间为5晚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500元的奖励。给予同一家组织者的奖励不超过3万元。
二、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书和佐证材料)
1.申报主体
旅游包机和旅游专列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自驾游奖项的申报主体为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或在贵州省境内注册并负责落地接待的旅游企业。
2.申报时间
旅游包机、专列、自驾车的旅行团行程结束后60天内。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3.申请书
内容主要包括组团旅游企业或在民政部门注册的行业协会组织和省内接待旅游企业的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信息、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申报奖励类型、申请奖励的依据和理由等(旅游包机、专列见附件1,自驾游见附件2)。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佐证材料
以下所有证明材料均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名,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对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一切责任”。
4.1组织包机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民航部门批复包机的相关文件或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2 组织专列
(1)组团旅游企业和贵州地接旅游企业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旅游专列(包车厢)的合同(协议)或火车票原件。
(3)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购买车票凭证等信息)。
(4)组团旅游企业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的合同。
(5)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6)旅行团入住酒店、参观景区、乘坐旅游汽车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4.3 组织自驾游
(1)组团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证或组团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还需提供地接旅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车牌号、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3)如有贵州旅游企业接待,需提供与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署的接待合同、组团协会或组团旅游企业签章的团队计划或确认书、贵州地接旅游企业签章的接待计划书。(由接团导游、司机、住宿宾馆销售人员本人签名)
(4)组团协会签章的行程表(日期、行程及贵州入境和出境的收费站名称)。
(5)自驾车队在贵州入境和出境的过路费缴纳依据(国家法定假日免高速公路过路费期间无需提供、在贵州境内租车的车队无需提供)。
(6)在贵州境内租车自驾的车队,需提供车队成员从同一出发地乘坐同一班飞机或火车入黔的机票、火车票原件以及租车企业出具的租车证明(包括租车协议、支付凭证、租车发票等原件)。
(7)自驾车队下榻酒店期间对车辆进行现场拍照。
(8)自驾车队入住酒店、参观景区等资金往来相关报账票据以及从酒店住宿系统、景区票务系统中导出的旅客名单(需包含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并加盖酒店、景区公章)。
(二)资料受理和审核
1.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申报企业通过邮寄(以邮戳或快递单收寄时间为准)、当面送达、发送电子邮件的任一种方式将申报材料送至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3.第三方机构收到并确认资料齐全后(资料不全的电话通知申报企业补全),向申报旅游企业出具资料受理确认书。
(三)奖励确认
第三方机构受理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申报旅游企业反馈审查结果。
(四)公示
第三方机构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审查报告,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后将在厅官网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兑现奖励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旅游企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提供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并备注包机(或专列或自驾游)奖励金。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省财政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在公示期满1个月内向符合奖励的申报企业兑现奖金。
(六)争议处理
任何单位对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复审,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佐证材料。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各方反馈。
三、监督管理
(一)申报材料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票据核查。
(二)凡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凭证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取消当年及以后三个年度的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奖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请奖励的旅游企业在活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3.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4.因自身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因虚假宣传、零负团费、低价游等被投诉或曝光查证属实的。
6.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7.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其他不适宜兑付奖励的情况。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