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我省出台了《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各项措施中亮点频出,记者将《方案》中具有改革意义的手段进行逐一解读。
亮点一: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赔偿”
根据赤水河流域生态红线以及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赔偿”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建立上下游区域间横向的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统一缴入省级财政,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按照定向使用原则,通过因素法进行分配。获得补偿资金的地方人民政府,须将资金纳入同级赤水河流域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增强生态产品的生产和供给能力,激励企业和公众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环境资本增值,可以激励生态环境保护行为,逐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的自觉自愿和利益诉求。
亮点二: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保障制度——为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铸牢笼
4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贵州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正式成立,成为国内唯一一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机构。标志着贵州省建设完备的生态文明司法体制迈出重要步伐,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下一步,我省将组建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和队伍,建立环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结合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及时修订《贵州省赤水河环境保护条例》。
我省公、检、法三家同时成立专门机构,就是要为我省的生态文明执法撑起“保护伞”,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亮剑,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机构的建立将对我省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亮点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既是管束也是解放
省政府在赤水河流域推行了当今对于治理环境污染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第三方治理”措施,目的在于解决流域内现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落后、能力不足、运行维护管理效率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等突出问题,实现治污集约化、产权多元化、运营市场化。
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由排污企业采取付费方式,把治污所需的设施、运营设备、维护工作交给专业技术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在赤水河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茅台镇古镇酒业公司和茅台镇大唐酒业公司分别与南宁市桂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协议。
亮点四:生态环境保护考评机制——问责渎职领导,净化监督体系
赤水河流域内的八个县(市、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若是使得河水出境考核断面主要污染指标浓度高于入境断面相应指标浓度或规定标准指标浓度30%以上的,其城市(含县城)空气质量状况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公众满意率低于70%以下的,或因履职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都将被问责,追究其所属责任,责令公开道歉,甚至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直接施行免职。
问责制将流域内污染与党政负责领导工作挂钩,从体制上制约和督促政府从上到下的管理查处,净化政府监督体系,防范渎职、履职不力的行为发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的,将依纪给予相关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相关法律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