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应持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办理相应的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和在大陆旅行、居留的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类。签注分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以下简称来往大陆签注)和台湾居民居留签注(以下简称居留签注)两类。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由经公安部授权的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签发。我省受理、审批、制作、签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的机关是各州、市、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受理、审批、制作、签发。
三、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四、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一)在大陆投资的;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八)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九)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十)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十一)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五、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六、台湾居民申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询问有关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
七、第六条第(五)项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一)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二)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三)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五)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六)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七)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的照会或公函;(八)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二)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九、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代办单位在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根据受理事项,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一、申请的办理时限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办结。签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