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执行大会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则。
(三)在遇到恶劣气候或突发事件时,组委会有权采取缩短比赛距离,或终止比赛等应急处理。
(四)出发前1小时运动员应到检录处检录、确认资格。否则不予参赛。出发前10分钟停止检录。
(五)检录时运动员须出示本人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否则不予参赛。
(六)运动员及车辆必须佩戴大赛统一配发的号码布和车牌,否则不予参赛。
(七)裁判的判罚为最终结果,如对成绩有异议,可向组委会提出,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八)比赛设补给点2个,补给点有标志。
(九)比赛将按计划时间进行且执行关门规定,关门时间具体规定由裁判长在技术会上宣布。裁判有权终止运动员比赛,被终止比赛的运动员在裁判提示后应立即离开比赛赛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