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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贵州省旅游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涉及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等方面内容。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据介绍,这主要是基于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有利于旅行社业务范围拓展,同时能使公务活动中的事务得到专业的服务但又严格区别于公款旅游等因素的考虑。

  据了解,湖南、河南、上海等地实行类似规定,已有良好实际效果。

  旅游者可要求先行赔偿

  为使旅游者的权利能更方便、及时地得以救济,《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针对利用网络招徕组织旅游者并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新型经营行为,《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不得强迫旅游者消费

  《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事先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针对一些旅行社打出的“零团费”等现象,《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

  另外,《条例》还规定,未参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以及未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其正常行程不受影响,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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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正伟 文章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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