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州省旅游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贵阳召开,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涉及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等方面。
旅游购物遭骗,可向景区索赔。
据介绍,在景区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可能遭遇购物被骗、服务质量降低等问题,为使旅游者的权利能更方便、及时得到维护,作出旅游者可要求先行赔偿的规定,《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同时,网络营销目前非常兴盛,对此,《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公务活动,要防“只买贵的”。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据介绍,上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有利于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高公务活动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旅行社业务范围拓展。二是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委托旅行社安排,是国际上通行做法,能使公务活动中的这几类事务得到专业服务但又严格区别于公款旅游;三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精神。
座谈会上,有专家指出,在省外国家机关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现象,公务活动委托给旅行社办理,会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如何避免?有专家举例,比如到某地会务,一般费用在每人6800元左右,旅行社一听说是机关会务,可能立马涨到每人20000元。对此,专家们建议,尽快出台细则,让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更加规范化。
旅行社有7条“紧箍咒”。
座谈会介绍,《条例》对旅行社行为作了很多规定,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五)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未参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以及未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的旅游者,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障其正常行程不受影响,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