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工作制度工作职责
贵州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全面负责处理旅游投诉和旅游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并具体负责保证金理赔工作.
根据《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和受旅游局的委托,我所职责范围是:
一、指导全省范围内的各级质监所工作。
二、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的和跨地(州)、市的投诉案件及省级各部门的旅游企业的投诉案件。
三、受理并处理我省(市、区)旅游局收取并管理其保证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
四、根据省旅游局委托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投诉应具备的条件
一、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办案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公正办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所在办案过程中,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进行审理。
三、我所在办案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审理时限
一、质监所接到赔偿请求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赔偿请求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质监所处理赔偿请求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日内进行调解,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旅行社互相谅解,达到协议。
三、质监所受理的保证金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有特殊原因的,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以延长审理30日。
四、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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