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行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规范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乡村旅舍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db52/t 466—2004)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贵州省内,开设于乡村、农场、城镇、旅游区(点)及周边,以提供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农家、民居,包括乡村客栈、小旅馆或家庭旅馆等,正式开业的,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贵州省旅游局负责全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贵州省旅游局负责组建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市(地、州)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乡村旅舍等级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1、三级、二级、一级乡村旅舍由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评定。
2、四级乡村旅舍由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八条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要按照《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db52/t 466—2004)标准和评定办法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条乡村旅舍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乡村旅舍,填写《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一条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乡村旅舍,由负责评定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乡村旅舍名单。
第十四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检查员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检查员要接受乡村旅舍业主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被委托的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七条各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乡村旅舍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乡村旅舍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各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乡村旅舍,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乡村旅舍,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乡村旅舍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乡村旅舍等级。
第二十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级、二级、三级乡村旅舍达不到标准规定,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四级乡村旅舍达不到标准规定,市(州、地)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通知有关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3、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乡村旅舍,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市(州、地)或县级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一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贵州省乡村旅舍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二条乡村旅舍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乡村旅舍屋外醒目处,便于旅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0六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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