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黄平旅游资源的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招徕更多海内外游客到黄平旅游,2012年我县为鼓励国内外旅行社组团到黄平旅游,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组织游客到黄平旅游的并持有法定资质的国内外旅游公司和旅行社。
二、奖励条件
由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黄平县境内旅游,购票游览野洞河、飞云大峡谷、浪洞森林温泉三个景区之一,同时游览飞云崖景区(火车团因日程限制除外),且在黄平住宿一晚。
三、奖励标准
(一)500—1500人(司陪人员除外,下同),按每人次4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20元,企业20元)。
(二)1501—3000人,按每人次5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30元,企业20元)。
(三)3001—5000人,按每人次6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35元,企业25元)。
(四)5001人以上,按每人次70元经核实后给予奖励(其中县财政40元,企业30元)。
四、奖励统计时间
组织来黄平的游客奖励统计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
五、申报材料
(一)游客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旅行社出团计划书(加盖旅行社印章)1份;
(三)各景区人数证明(加盖景区印章)1份;
(四)住宿单位人数证明(加盖住宿单位印章)1份。
六、申报程序
(一)奖励实行申报制,凡需要申报奖励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企业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不予奖励。
(二)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的旅行社在出团前1日需将出团计划书、游客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传真(0855—2469530)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并在计划书上注明行程、时间、地点。团队到达黄平后由司陪人员将该团队的游客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
(三)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野洞河、飞云大峡谷、浪洞森林温泉三个景区之一购票游览后,游览景区盖章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黄平县城或景区住宿后,住宿单位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印章。
(五)旅行社组织游客到飞云崖景区游览,需对游客的身份证进行扫描认定,飞云崖景区签署人数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组织火车团的旅行社,需提供游客当日由出发地到黄平火车站或施秉火车站火车票原件。
(七)旅行社出团计划书一式三份,县旅游产业发展办一份,飞云崖景区一份(加盖景区公章),游览景区一份(加盖景区公章)。
(八)旅行社于2012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将上述申报材料(各景区人数证明并加盖景区印章1份、住宿单位人数证明并加盖住宿单位印章1份),携带旅游企业印章报送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进行审核,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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