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定方式
各旅行社按上述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根据旅行社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人数。若申报材料中出现人数不一致,则以人数最少的申报材料人数为该团最终人数。
八、特别规定
(一)县公安局对旅行社所提供的游客身份证经核实为无效证件的,则取消该该团游客兑奖资格。
(二)针对同一批次旅游团队,不重复奖励。
九、资金发放
经县财政局、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县公安局核实无误后,出具证明,于7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汇入旅行社账号。
十、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当提供真实的凭证,凡弄虚作假、伪造凭证,一经查实,将取消2012年奖励资格,并两年内不得参加我县对旅行社的奖励,同时通报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旅行社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为黄平县旅游产业发展办公室。
十三、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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